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榮成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榮政辦發〔2023〕11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榮成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抓好貫徹落實。
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促進銀企合作,為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審批程序
第二條 應急轉貸資金由市財政出資2億元設立,委托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運作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用于在本地銀行貸款到期、經籌集仍難以按時償還的本市中小企業,幫助其還舊貸新,防止因資金鏈條斷裂影響企業發展。
第三條 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受托開展中小企業應急 轉貸業務,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照本辦法建立應急轉貸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資 金申報及使用流程;
(二)負責資料審核及資金發放、回收工作;
(三)負責應急轉貸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四)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轉貸資金的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條 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在我市依法登記納稅;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
(四)在市征信辦登記的信用等級達到A(含)級以上;
(五)經過貸款銀行確認,正在辦理還舊貸新手續,并出具符合續貸條件的證明;
(六)提供具有相同信貸等級且整體實力不弱于貸款企業的企業為其擔保,關聯企業之間擔保無效;
(七)符合國家產業和信貸政策,生產經營狀況正常。
第五條 凡具備第四條規定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
(一)連續三年在我市納稅總額超過100萬元;
(二)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成長型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每年政府確定的最新企業名單為準);
(四)國有全資、控股、參股企業;
(五)擁有省級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六)連續三年出口創匯超過100萬美元;
(七)列入省級新舊動能轉換優選項目庫的企業;
(八)在鄉村振興領域帶動農民增產增收的農業龍頭企業;
(九)特殊情況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特別扶持。
第六條 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應向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申請表;
(二)即將到期的銀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上年度審計報告;
(四)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應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前報送申請材料,由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開展盡調并審批。獲批后,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貸款銀行和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簽訂《榮成市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協議》,如貸款銀行因業務限制不能簽訂,需提供能夠證明同意貸款的相關文件。協議簽訂后,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按約定向企業銀行賬戶存入相應資金。
第八條 申請使用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收到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資金后,應立即償還到期貸款,并于新貸款到賬當日償還應急轉貸資金。
第九條 應急轉貸資金只限于企業還貸續貸業務的臨時周轉,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用途,申請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到期貸款額度的80%。應急轉貸資金使用額度分為三個檔級:全市重點企業單次最高可扶持4000萬元,成長型及國有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單次最高可扶持2000萬元,其他企業單次最高可扶持500萬元。
第十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期限為七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天,節假日順延,應急轉貸期內年利率為8.7%(基準利率上浮 100%)。若未能按時還款,從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0%收取資金占用費,政策執行期內如基準利率調整則相應調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已使用應急轉貸資金且尚未歸還的企業,不能申
請新的轉貸業務。
第十二條 對于騙取、挪用、逾期或不足額歸還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依法追繳轉貸資金,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企業的不良記錄納入市征信管理系統并不得再次申請應急轉貸資金,同時取消其申請財政扶持政策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銀行需提前對接上級行并保證按《榮成市中 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協議》中所規定時間為企業放款。
第十四條 貸款銀行收到應急轉貸資金后,應在約定期限為企業發放貸款,不得對企業實施抽貸限貸,否則取消該行使用應急轉貸資金資格。
第十五條 貸款銀行對借款企業使用的應急轉貸資金負有安全保障責任,在向企業放貸時應書面或電話告知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資金劃轉中涉及到的所有銀行均需安排專人監督資金走向。因銀行監督不力而影響資金安全的,除按協議約定追究該銀行的經濟責任外,取消其開設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及使用應急轉貸資金資格,同時將失信信息報市征信辦,由各部門實行聯合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