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榮成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姜丹對修改《榮成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問1:本次修訂為何將原條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替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廢止,其內容全面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修訂后的《辦法》第一條明確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保與現行法律體系銜接,強化物權平等保護原則,為地下空間權屬登記、流轉提供統一法律依據。
?問2:部門職責調整后,人防工程監管權為何劃轉至發改部門??
?答?:本次修訂第六條調整部門職能,將人防工程監管劃歸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職能優化?:人防工程涉及城市戰備、公共安全等綜合規劃,需與發改部門的宏觀統籌職能銜接?。
權責統一?:發改部門在項目審批、規劃協調中更具統籌能力,確保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開發同步實施?。
?問3:取消地下空間預售限制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原第三十一條規定“地下空間不得預售,需確權后銷售”,修訂后取消該條款,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減輕企業成本?:預售限制增加企業資金壓力,取消后可加速地下空間市場化流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關于“物盡其用”原則。
保障權益?:預售合同效力不受物權登記影響,取消限制后可通過合同約定明確權屬,避免糾紛?。
?問4:第三十六條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責如何調整??
?答?:修訂后第三十六條明確:
規劃違規?:由自然資源部門移交綜合執法部門處理,體現規劃執法專業化?。
檔案管理?:未移交竣工檔案的由住建部門處罰,因其直接負責工程建設監管,權責更清晰?。
?問5:制定本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本辦法旨在規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協調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榮成實際,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原則、職責分工、規劃要求及用地管理規則,為城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問6:地下空間規劃如何確保科學性和系統性??
?答:?規劃管理突出“兩層級”: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優先布局交通、管廊、人防等設施,劃定重點控制區域;制定年度建設規劃,明確開發范圍、功能布局和強度,確保地下開發與城市發展同步推進。所有項目須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嚴格按規劃條件實施。
?問7: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取得??
?答:?用地管理分三類情形:
?有償出讓?:經營性用途必須通過“招拍掛”公開出讓;
?劃撥供地?:政府投資的人防工程等公益項目可依法劃撥;
?協議出讓?:自有用地開發、與地下交通配套不可分割的項目,允許協議方式取得。同時明確結建項目與地表土地使用權“一體化出讓”,避免權屬糾紛。
?問8:本次修訂如何體現對市場主體權益的保護??
?答?:物權平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7條,明確國有、集體、私人地下空間物權平等?。
簡化流程?:取消預售限制、優化登記程序(如單建項目獨立確權),降低交易成本?。
?處罰透明?:明確部門權責,避免多頭執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