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榮成3月26日訊《榮成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榮政辦發【2020】3號)2025年4月2日到期,經相關部門聯合會商提出修改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進行修訂。2025年3月26日,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修改榮成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榮政辦發〔2025〕1號)公布實施。
《榮成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榮成市地下空間開發進入規范化、法治化新階段。這一政策不僅關乎城市立體化發展,更與群眾生活便利、企業投資成本直接相關。下面從群眾和企業視角,梳理政策實施中需重點關注的事項,幫助各方規避風險,高效利用地下空間資源。
?一、群眾視角:地下空間使用與生活權益?
?1.產權登記:明確“三維坐標”,避免權屬爭議?
?注意事項?:購買或租賃地下車位、商鋪時,需確認產權證書是否明確標注“地下空間”,并注明水平投影范圍、豎向高程(如“地下-5米至-10米”)。若未標注,可能存在權屬不清風險。
?政策依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地下空間產權需明確三維坐標范圍,結建項目需與地表建筑同步登記。
?2.公共設施優先:開發不得擠占民生需求?
?提醒?:開發商不得擅自將規劃中的地下停車場、人防設施等改為商業用途。群眾若發現此類違規行為,可向自然資源或住建部門舉報。
?依據?:第七條明確優先布局公共交通、市政設施,第十二條強制要求兼顧人防需求。
?3.使用限制:人防工程不可隨意改造?
?須知?:小區地下人防車位(如戰時避難所)不得私自改建為倉儲或商鋪,租賃時需確認用途是否合法,避免合同糾紛。
?政策鏈接?:第十四條明確人防工程以劃撥供地,用途受嚴格限制。
?二、企業視角:地下空間開發全流程合規指南?
?1.用地審批:兩類項目可“協議出讓”降低成本?
?機會點?:
自有土地企業(如工廠、商場業主)開發地下倉儲或停車場,可申請協議出讓,出讓金僅為基準地價的30%(第十八條)。
與地鐵、隧道等公共設施同步建設的經營性空間(如地下商業街),可協議出讓。
?風險提示?:需提前與自然資源部門確認規劃條件,避免因用途不符導致協議申請被駁回。
?2.規劃銜接:強制預留連通接口,避免重復施工?
?合規要求?:開發地下商業體時,若周邊規劃未來有地鐵或相鄰建筑,需在設計階段預留通道接口,否則無法通過規劃審批(第十條)。
已建成項目未預留接口的,后期需自費改造。
?政策依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規劃許可需明確連通要求。
?3.成本核算:地下空間開發稅費有優惠?
?利好政策?:
地下停車場、人防設施等公共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可減免(第五條)。
單建式地下空間不計入地表容積率,可提升土地利用率(第十八條)。
?建議?:企業申報項目時主動申請“公共用途”認定,降低開發成本。
?三、群眾與企業共同注意事項?
?1.申請流程:兩類項目審批路徑不同?
?結建項目?(如小區地下車庫):需與地表建筑同步提交規劃申請,由行政審批部門“一窗受理”。
?單建項目?(如獨立地下商場):需單獨辦理規劃許可,并額外提交地表用地使用權證明或地役權合同(第十一條)。
?2.施工合規:嚴控安全隱患,避免處罰?
?紅線警示?:地下工程需同步設計防洪、消防設施,通風口、排水口位置不得擅自變更,違者最高可處工程造價的5%罰款(第三十二條)。
施工前需向住建部門報備深基坑方案,臨近居民區項目需公示影響評估。
?3.用途變更:非商業改商業需補交出讓金?
?關鍵限制?:原規劃為倉儲的地下空間改為商鋪,需經政府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差價(按商業用途基準地價重新核算)。擅自變更用途的,可能面臨查封、罰款直至拆除。
?4.檔案管理:竣工圖紙必須存檔備查?
?企業義務?:項目驗收后30日內,需向住建部門移交全套地下空間竣工圖紙,否則影響產權登記。
?群眾權利?: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提供地下空間結構圖紙,便于裝修或維權取證。
四、?結語?
《辦法》的實施為榮成市“向地下要空間”提供了清晰路徑,但政策紅利需建立在合規操作基礎上。群眾與企業需吃透“規劃先行、公共優先、三維確權”三大原則,主動規避“用途違規、連通缺失、權屬模糊”等高頻風險點,才能真正實現地下空間開發的可持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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