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榮成市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
影響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榮政辦字〔2024〕9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榮成市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降低行政執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企行政執法案件”,是指行政執法相對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為企業的行政執法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市場主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影響評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涉企行政執法案件過程中,在立案受理、調查或檢查、決定、執法信息公開等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經濟影響進行客觀分析、評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處置的行為。
第五條 “經濟影響評估”堅持在法律范圍內最大程度的降低行政執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負面影響的原則,堅持服務大局、平等保護、依法評估、依法辦案,評估時應當注重查辦與合理保護并重、服務經濟發展與防止選擇性執法并重,應對措施于法有據、合法合規。
第六條 經濟影響評估由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承辦、誰評估”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估范圍
第七條 在辦理涉企行政執法案件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
(一)對企業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及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案件;
(二)擬作出直接涉及企業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對企業擬實施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措施,可能會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四)以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劃撥存款、匯款等方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可能會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五)對企業擬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案件;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七)對我市其他企業產生影響的案件;
(八)其他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及社會經濟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圍繞以下方面分析評估,最大限度降低行政執法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一)是否會給企業正常經營帶來嚴重且不可逆的后果;
(二)是否會嚴重影響企業發展;
(三)是否會對投資規模較大、建設時間較長且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產生影響;
(四)是否對國家經濟政策重點扶持和鼓勵的企業產生影響;
(五)是否影響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阻礙關聯產業或新產業的產生和發展;
(六)是否影響當地區域金融穩定;
(七)是否會引起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
(八)其他可能影響民營經濟發展或波及社會經濟穩定的事項。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嫌違法案件線索等涉企行政執法案件材料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或立案條件的,應當對行政執法可能給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初步評估。
涉及敏感性、群體性案件,及時向上級行政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對企業實施調查或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執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合理安排調查或檢查的對象、時間、地點、頻次,積極推進線上執法、遠程監管,盡量減少現場調查或檢查頻次。
第十一條 對需要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要根據證據的范圍、種類、數量、金額等,采取對企業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方式,降低執法活動對企業的負面經濟影響。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由承辦人員實施。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擬作出直接涉及企業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前,要充分保障該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客觀評估行政許可決定可能對企業經營發展帶來的影響。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由案件承辦人在提交法制審核前進行,并填寫《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表》。
第十四條 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堅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優先運用提醒、教育、責令改正等行政指導手段,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經營。
第十五條 對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企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對確需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充分保障企業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對企業提出合理陳述申辯意見的應當及時予以采納,并綜合考慮企業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評估行政處罰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最大程度適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第十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由案件承辦人在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前進行評估并填寫《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表》。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由案件承辦人在催告當事人按期履行前進行評估并填寫《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表》。
第十九條 對企業實施行政強制前,要對實施行政強制可能給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避免因行政強制的實施不當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企業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一般不采取行政強制。
第二十條 重大執法決定在進行法制審核時應一并對評估內容進行審核。經評估決定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執法決定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時,要重點評估涉企行政執法案件信息公開可能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原則上不得向社會公開,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二十二條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及時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與違法企業的溝通交流,幫助分析違法行為的成因、違法后果的補救整改措施,引導企業培育以法治文化為基礎的企業文化,提升企業依法經營、防范風險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條 辦理涉企行政執法案件時,應當強化執法流程節點把控,嚴格遵守各類案件的法定辦理期限,從嚴控制時限審批,努力壓縮辦案時限,不斷提高辦案效率,避免因辦案周期過長造成企業成本負擔和矛盾加劇,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第五章 評估監督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工作的指導,通過案卷評查、專項監督、舉報投訴等方式加強對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對粗暴執法、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執法決定不合法或明顯不適當的,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應當進行評估而不予評估或承辦部門、承辦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采取措施不當,導致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涉企行政執法經濟影響評估在實踐中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行政執法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二)相關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
(三)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未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至2026年7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