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榮成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的通知
榮政辦字〔2024〕3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榮成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應訴工作,切實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則》以及《威海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依法負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應訴機關)依法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市政府和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開展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訴機關應當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履行出庭應訴法定義務,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審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應訴機關主要負責人是行政應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自覺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二章 訴源治理
第四條 應訴機關應當依法規范行政行為,梳理可能引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依法制定行政行為操作規范,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降低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率和敗訴率。
第五條 應訴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發揮本機關法制機構、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的作用,建立相關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六條 應訴機關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努力將行政糾紛化解在萌芽、解決在基層。
第三章 應訴責任
第七條 應訴機關應當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明確行政應訴案件接收、流轉、答辯、出庭、履行、歸檔、統計分析等環節職責分工,確保依法履行行政應訴工作職責。
第八條 行政應訴案件的辦理,實行承辦單位(機構)負責制,承辦單位(機構)按照“誰主管(牽頭作出)、誰承辦”“誰負責、誰應訴”的原則確定。對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工作負有配合義務的部門、單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支持、配合承辦單位(機構)辦理行政應訴案件。
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確定工作應訴承辦單位:
(一)由市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市司法局為承辦單位;
(二)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承辦單位;
(三)由市政府委托或者交辦的工作事項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接受委托或者交辦的部門、單位為承辦單位;
(四)以市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具體承辦該事項或者對相關事項負有職責的部門、單位為承辦單位;
(五)因土地房屋征收、海域使用權收回等行政征收行為以及強制拆除等行政強制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具體實施該行為或者對該事項負有職責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承辦單位;
(六)由市政府派出機構或者非常設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具體實施該職能的機構為承辦單位;
(七)經市政府行政復議后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市司法局為共同承辦單位;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或者以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為由不予受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市司法局為承辦單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參與應訴和旁聽庭審;
(八)根據本辦法應當作為承辦單位的部門、單位被撤銷,或者職能被劃轉至其他部門、單位的,被撤銷部門、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繼續行使該職能的部門、單位為承辦單位;
(九)其他情形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由市司法局根據案件實際需要確定承辦單位。
以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應訴工作承辦機構。
第九條 應訴工作承辦單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案件有關情況,提出由應訴機關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行政應訴的建議;
(二)全面收集涉案相關證據和法律政策依據,會同法律顧問研究并鑒別、篩選須提交的證據材料和依據,必要時可通過召開案件分析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邀請協辦單位共同研究案情、準備應訴材料;
(三)組織撰寫答辯狀、代理詞等材料并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
(四)依法確定出庭人員(如需委托律師、法律服務者等人員代理的,依法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代理權限、期限、代理費用等事宜);
(五)在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之前,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者不當,可能導致敗訴的,及時報告應訴機關負責人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負責行政應訴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庭前準備
第十條 對涉及市政府的行政應訴案件,有關部門、單位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上訴材料后,應于當日將上述材料及辦理建議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應于2日內報請市政府作出批示,確定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對以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應訴機關應于2日內確定承辦機構和協辦機構,于3日內將起訴、上訴材料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及時履行應訴職責,并于簽收起訴、上訴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應訴材料。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應訴材料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期限的書面申請。
逾期未提交應訴材料的,視為相關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相關行政行為將依法被撤銷。
第十二條 應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答辯狀或者代理意見;
(二)證據和證據清單;
(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對涉及市政府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單位應當于收到批示文件之日起7日內將應訴材料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審查通過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書,承辦單位應當將應訴材料連同審查意見書,報請市政府審查通過后,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對以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會同法律顧問準備應訴材料,并自答辯期滿之日起5日內將應訴材料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 應訴機關可以委托1至2名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應訴案件情況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應訴機關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詳細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內容。訴訟代理人中應當至少有一位是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或熟悉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僅委托律師代理。
應訴機關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從指派的政府法律顧問所在律師事務所中選定,代理律師應當具備2年以上執業經驗。案情特別復雜疑難、涉及專業性較強或在威海以外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機關可經市司法局同意后從法律顧問以外委托律師代理行政應訴。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其委托權限為一般代理。
應訴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作用,鼓勵公職律師代理本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十五條 訴訟代理人應當在應訴機關的委托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經委托機關認可;訴訟進展中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委托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應當根據案情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到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做好閱卷筆錄。
對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五章 出庭應訴
第十七條 應訴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開庭傳票要求,依法準時出庭行政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提前告知人民法院、說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第十八條 對涉及市政府的行政應訴案件,有關部門、單位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后,應于當日將開庭傳票報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報請市政府作出批示。
對以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應訴機關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后,應于2日內將開庭傳票、擬出庭負責人名單報市司法局。
第十九條 應訴機關負責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庭應訴,確保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100%,不得出現“告官不見官”的現象。
應訴機關負責人包括黨政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應訴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應訴機關負責人出庭。
第二十條 行政訴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訴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檢察機關抗訴或提起公益訴訟的;
(五)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書面建議應訴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六)其他應當由正職負責人出庭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應訴機關的正職負責人確有事由不能參加的,由應訴機關副職負責人履行出庭應訴職責,同時書面告知法院并報市司法局。
第二十一條 應訴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履行出庭應訴職責,參與庭審發言,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和解、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第二十二條 庭審過程中,應訴機關出庭人員應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未經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二十三條 應訴機關出庭人員應當根據庭審要求,圍繞爭議的焦點充分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相關證據、依據,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和適用依據的準確性等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庭審結束后,應訴機關出庭人員應當核對庭審筆錄,補充遺漏、修改差錯,確認無誤后再行簽字。必要時,可以依法請求復印庭審筆錄。
第六章 裁判履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
應訴承辦單位(機構)負責裁判履行的組織實施,協辦單位(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應訴機關負責人應當督促本機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第二十六條 應訴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后5日內將上述法律文書復印件報市司法局備案。涉及財政資金支出的,承辦單位(機構)應當自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后5日內向市政府匯報,并將匯報情況向市司法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應訴機關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需要上訴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
第二十八條 應訴機關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向人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
第二十九條 應訴機關收到司法建議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后,應當提出相應措施和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的時間書面反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判決應訴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行政給付等義務的,應訴機關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支付相關費用并將費用支付情況向市司法局備案。涉及財政資金支出的,承辦單位(機構)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財政部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條 應訴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訴訟案件統計分析制度,完整、準確記錄本機關行政訴訟案件情況,按要求將案件信息上傳至山東省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管理平臺,及時對本機關行政訴訟案件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將本機關行政訴訟案件臺賬報市司法局,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之前將本機關上半年和本年度行政應訴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司法局。
對依法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責令履行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機關應自收到行政訴訟判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司法局作出書面報告,認真分析糾錯、敗訴的原因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方案。對依法被責令履行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機關應同時報告行政訴訟判決書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后30日內,應訴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有條件的應訴機關,可以建立行政應訴案卷電子化歸檔制度。
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歸檔材料包括:
(一)人民法院行政應訴通知書;
(二)行政起訴狀;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
(四)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
(五)第三人參加訴訟意見;
(六)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七)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或行政裁定書;
(八)案件內部審批文件;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全面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落實行政應訴工作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行政應訴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應訴機關應當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車輛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建立健全聯合調研、情況通報等機制,保持信息交換渠道暢通。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府院聯席會議,分析行政爭議的發展態勢和重點、難點、熱點問題,聽取人民法院對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應訴機關應當完善應訴工作培訓機制,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相關人員應訴能力和綜合素養,提升隊伍建設水平。
應訴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案件特點,組織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區域)工作人員旁聽庭審,并對出庭人員應訴情況進行專業點評,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第九章 應訴考核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具體工作由市司法局負責。
行政應訴工作主要考核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行政應訴工作完成情況、承辦政府行政應訴案件情況、應訴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行政敗訴報告制度落實情況、行政應訴規范化信息化建設情況和行政應訴組織保障情況等。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全面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平臺提取數據與書面材料審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對于在行政應訴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訴機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應訴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一)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
(二)不按要求參加案件分析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提交相關材料,導致行政應訴工作產生不利后果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證據材料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五)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
(六)對司法建議書或檢察建議書,不按要求和規定期限反饋落實措施的;
(七)對本機關行政敗訴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導致同類案件多次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
(八)不認真履行行政應訴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被媒體曝光的;
(九)不按要求提交行政應訴工作情況報告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以市政府和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為主體的民事案件、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以及履職申請、國家賠償類案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