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榮成市敬老院建設與管理規范的通知
榮政辦發〔2022〕7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榮成市敬老院建設與管理規范》已經第19屆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敬老院建設與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全市敬老院的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維護特困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準入、考核、獎懲、淘汰”四大機制,進一步提升全市敬老院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十四五”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和《山東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等文件,結合全市敬老院建設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方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三條 市民政局是敬老院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敬老院集中供養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負責定期對敬老院的全面工作進行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敬老院應自覺遵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規制度規定,堅持民主管理、文明辦院,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遵守治安、消防、衛生、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應該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關心、愛護供養對象,嚴禁虐待、歧視供養對象及損害供養對象身心健康,切實保障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供養服務
第六條 敬老院以供養特困供養對象為主,并且應當優先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對象,敬老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有入住需求的特困供養對象。在充分滿足特困供養對象入住的前提下,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自費老人入住,開展社會代養服務。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委托其為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特困供養對象入院需向所在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備案,特困供養對象與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后,方可入院。
自費供養對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養對象或代養對象監護人簽訂自費代養協議。
第八條 敬老院對供養對象實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則。供養對象入院前須由本人或其親屬簽訂入院協議書;出院時須由本人或其親屬辦理出院手續,入院協議書同時廢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辦理相關手續。入院協議書應當條款清楚,格式統一,權利義務關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特困供養對象入院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特困供養對象的人數和供養標準;
2.特困供養內容;
3.特困供養服務規范;
4.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5.協議解除的條件以及法律后果;
自費供養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2.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3.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4.收費標準和費用支付方式;
5.服務期限和場所;
6.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7.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8.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9.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養對象檔案,內容包括申請書、協議書、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健康檢查資料、供養對象照片及后事處理聯系人等與供養對象有關的資料,并長期保存。
第三章 供養經費及使用
第十一條 敬老院的供養經費由民政局統一下撥給敬老院。
第十二條 特困供養資金必須全部用于特困供養對象的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確保供養標準不低于一般農村居民生活水平。
1.保吃:敬老院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每月零用錢不少于30元,根據情況可作適當調整,零用錢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
2.保穿:每人每年供給單衣二套、冬衣一套,保證特困供養對象冬夏兩季必須有不少于兩套的換洗衣物,床單、蚊帳、被褥、鞋襪等生活用品、用具等按實際需要適當供給;
3.保住:為特困供養對象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4.保醫:特困供養對象全部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承擔,并享受大病醫療救助。敬老院要備有常用藥品,特困供養對象的一般性疾病治療,在集中供養經費中列支;
5.保葬:特困供養對象去世后,實行火葬,由敬老院負責或者敬老院協助其親屬辦理相關喪葬事宜。
第十三條 集中供養經費應當專門用于敬老院內特困供養對象的生活,并設立專門賬目,定期實行財務公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對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集中供養經費的,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責令其全部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敬老院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品等,應建立臺賬規范使用,不得私自挪用。
第四章 工作人員選配
第十四條 敬老院需按照護理照料服務人員(含院長、會計、保安、護理員等)與自理、部分喪失和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員分別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敬老院各崗位工作人員應具備承擔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其基本要求是:
1.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尊老敬老,有責任感和愛心,遵守職業道德;
2.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優待老年人的相關規定;
3.熟練掌握護理基礎知識以及老年生活護理相關知識和基本規范,具有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所需技能。
第五章 院務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在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和全體供養對象中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對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膳食管理、服務護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若干小組,促進各項工作開展。
第十七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著裝要統一、整潔。
第十八條 敬老院應簽訂各類預防事故責任書,確保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敬老院服務項目(如代養業務)收費按照物價主管部門和市民政局的規定執行,收費標準要全部公開、公示。
第二十條 敬老院在日常管理中要自覺接受監管員的監督,對監管員提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敬老院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費、生產經營等有關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對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務人員要做到民主理財,精打細算,勤儉辦院。財務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立、使用正規賬簿、報表和收據,按國家財務規定處理賬務。
第二十四條 賬目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憑證按月裝訂成冊;賬簿和單據年底加封存檔。
第二十五條 建立院內物資賬,配備設施設備的管護保管人員,各種物品分類(分庫)存放;建立庫存物品出入庫手續,每半年清點一次庫存,做到賬物相符。
第二十六條 特困供養對象入住敬老院,其財產交由村集體或親屬代管,并辦理有關代管手續,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特困供養對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所指的敬老院包括為特困供養對象提供服務的各級社會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及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民建民營等各種運營管理模式的敬老院。
第二十八條 市民政局圍繞抓好本規范的落實另行制定管理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2022年6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2015年3月20日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頒布的《榮成市敬老院建設與管理規范》(榮政辦發〔2015〕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