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榮成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的通知
榮政辦發〔2022〕8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榮成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已經第19屆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性公墓管理,節約土地資源,促進殯葬改革,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管理活動和設立經營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公墓是指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
第四條 積極推行以樓、廊、堂、塔、墻等形式存放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公益性墓地,倡導樹葬、花葬、骨灰撒海等安葬方式。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各區鎮街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協同市民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公安、市自然資源、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應急、市行政審批服務、市市場監管、市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墓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制定規劃,實行總量控制。公墓發展規劃應當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保障公墓發展需要,滿足公民安葬需求。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公益性公墓發展規劃,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應當按照節約土地、保護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積規定,充分利用歷史形成的墓葬點,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或文物保護區2000米以內;
(三)距水庫、河流堤壩附近或水源保護區2000米以內;
(四)距鐵路、公路干線500米以內;
(五)距離海岸線200米以內;
(六)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
第九條 公益性公墓原則上應保證使用20年以上,力爭做到循環使用、可持續運行。公益性公墓應以骨灰入室安放(骨灰堂、骨灰塔、骨灰樓)、樹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為主,地表不留墳頭或立碑。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要求逐步改造規范。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墓碑高度應符合相關要求。立碑安葬的墓碑主要采取臥碑方式,碑長不超過60厘米,碑寬不超過50厘米,厚度不超過15厘米,傾斜度不超過15度,每個墓穴不得超過0.5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墓穴間距不得大于60厘米。
公益性墓地應盡量減少地面硬化面積,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區園林化,確保綠化覆蓋率不低于80%,或綠地不低于40%。
第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在選址、占用土地等方面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建設前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章 公墓設立和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準。或者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建立公益性公墓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村(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村(居)民委員會填寫的《公益性公墓審批表》;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的意見;
(四)被占用地權屬證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公益性公墓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在本地建設公益性公墓的意見;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三)《公益性公墓審批表》;
(四)被占用土地權屬證書;
(五)市自然資源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等審核同意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經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市民政部門檢查驗收符合公墓建設條件的,作出同意建設的批復,并報威海市民政局備案。
《公益性公墓審批表》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市民政部門各存檔一份。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審批。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具體管理,劃定服務半徑,原傳統村級公益性公墓逐步閉園、搬遷。市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指導。
市政府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政府投資或社會籌集資金建設,市民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
第十七條 公益性公墓應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務場所公開展示下列內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批準建設的文件;
(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價格公示內容;
(四)服務人員職責及照片、編號;
(五)服務電話和監督電話。
第十八條 公益性公墓應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掃。辦理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安葬(安放)。為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年人、危重病人預訂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但應當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證明。每個被安葬人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身份證明只能購置一個墓穴(格位)。
第十九條 公益性公墓的價格及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核定。所有收取的費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
禁止巧立明目亂計價、亂收費,禁止炒買炒賣墓穴。
公益性公墓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群體實行優惠減免政策。
第二十條 公益性公墓應建立墓穴(格位)銷售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按照民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民發〔2011〕164號)規定執行。建立財務賬冊,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實行年度公開公布。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擴大規模,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公墓擴大面積部分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公墓更名或公墓單位變更法人代表,應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單位的變更說明;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的意見;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改變管理單位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請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申請關閉或改變墓地用途,公墓單位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單位關于關閉公墓或改變墓地用途的報告。公墓關閉前已安葬墓穴需要遷墓的,由公墓單位負責,并提交承擔相應補償責任的辦法,及與辦理人簽訂的遷墓補償協議;
(二)公墓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的意見;
(三)市自然資源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遷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公墓新址審批手續,并按上述規定關閉原址公墓或改變墓地用途。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全市轄區內的公益性公墓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墓穴面積或墓碑高度超過規定標準20%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準20%至50%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準50%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由市民政部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建設公墓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亂占土地建設公墓的,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發布違法公墓廣告、轉銷墓穴(格位)的違法行為和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公墓經營中涉嫌犯罪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公益性公墓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進行明火祭奠,違反森林防火有關規定,造成森林火災的,由市公安部門、市自然資源部門、市應急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取締的公墓單位應當負責將已經安葬的墓穴遷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締所發生的費用或賠償責任由公墓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公墓單位違反規定建造、銷售墓穴(格位),給辦理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導致辦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遺失、損毀的,由公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并可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