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榮成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榮政發〔2022〕7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榮成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榮成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適用范圍
1.2工作原則
1.3事件分類等級
1.3.1突發事件分類
1.3.2突發事件分級
1.4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4.1分級應對
1.4.2響應分級
2 應急預案體系
2.1應急預案
2.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3 組織指揮體系
3.1市領導機構
3.2市專項指揮部
3.3聯合應急指揮部
3.4現場指揮部
3.5專家組
4 運行機制
4.1風險防控
4.2監測與預警
4.2.1監測
4.2.2預警
4.3應急處置與救援
4.3.1信息報告
4.3.2先期處置
4.3.3指揮協調
4.3.4處置措施
4.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4.3.6緊急狀態
4.3.7應急結束
4.4恢復與重建
4.4.1善后處置
4.4.2調查與評估
4.4.3恢復重建
5 準備支持
5.1人力資源
5.2財力支持
5.3物資裝備
5.4科技支撐
6 預案管理
6.1預案編制
6.2預案審批與銜接
6.3預案演練
6.4預案評估與修訂
6.5宣傳和培訓
7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9 附件 突發事件市級主要牽頭部門
1 總 則
為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領導,提高突發事件防范應對能力,快速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威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以及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總綱,是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等內容,指導全市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有序開展。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建立健全市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專項指揮機構(機制)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按照市委統一領導、市政府統籌指導的原則,組織協調全市資源予以支持。事發地黨委、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
(4)堅持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建立健全以屬地為主的先期處置機制。發揮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和駐榮部隊等各種救援力量的作用,健全完善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5)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加強公共安全科技研發,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1.3 事件分類分級
1.3.1 突發事件分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嚴重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1.3.2 突發事件分級
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各類突發事件分級分類標準在相應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4.1 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一般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
(1)初判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在進行先期處置的同時報請威海市政府負責應對。
(2)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市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市(區)行政區劃的,請求威海市政府或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關區市負責同志組成的聯合處置指揮部。
1.4.2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處置難度、處置能力以及可能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區域、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
初判發生一般級別以上突發事件,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當判斷事件發展達到(或可能達到)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級別的,在積極處置應對的同時,應按程序向威海市政府直至黨中央報告,必要時請求啟動更高層面的應急響應。市級應急響應依據突發事件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可能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一級、二級、三級響應由市政府決定啟動,四級響應由市級突發事件牽頭部門決定啟動。
響應分級標準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對于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市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以上響應啟動程序將根據市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相應調整。
國家、省、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2 應急預案體系
我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政府及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2.1 應急預案
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以及跨區域聯合應急預案等。
(1)總體應急預案??傮w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市政府制定印發,報上級政府備案。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種或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3)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種或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門工作的,依據市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跨區域聯合應急預案??鐓^域聯合應急預案是針對突發事件本身具有區域性、流域性的特點,或者問題復雜涉及周邊相鄰區市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鎮街級應急預案,由鎮街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法人制定,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我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文件,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
(1)應急工作手冊。工作手冊是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機關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任務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鶎咏M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2)事件行動方案。事件行動方案是突發事件發生后,參與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指揮現場行動或遂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事件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設計、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市領導機構
市政府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市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本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本級應急管理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獎懲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本區域內的各類突發事件。
鎮街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社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3.2 市專項指揮部
市相關議事協調機構或視情設立的市專項應急指揮機制,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相應類型突發事件,市專項指揮機構(機制)總指揮由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主要牽頭部門承擔,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機制)的銜接。(市級層面不同種類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詳見附件)。
3.3 聯合應急指揮部
發生需要與相鄰市(區)聯合應對的突發事件,在威海市政府及其部門未啟動響應機制時,由我市與相鄰市(區)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3.4 現場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后,設立由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委、市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F場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黨組織對應急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保障、醫學救援、后勤保障、治安維護、善后處置、宣傳輿情、群眾生活、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具體編組視工作需要確定)。各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救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協調聯絡等工作。
災害監測組:負責組織災害風險監測,指導防范次生、衍生災害;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風險隱患監測預警等工作。
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救災方案;協調調度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交通保障組: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
醫學救援組:負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助、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統籌協調救護隊伍和器械、藥品支援災區;組織指導災區做好傷亡統計和轉運救治傷員;指導災區、安置點飲用水源和食品檢查、監測,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爆發流行。
后勤保障組:負責協調安排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車輛、裝備及其他物資,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維護組: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和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 核查重點人員信息,負責涉僑、涉外、涉民族宗教等問題的處理。
善后處置組:負責受害人員及其家屬接待、慰問、穩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災遇難人員家屬賠償安撫工作;負責指導災區油、電、氣、通信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搶修,保障受災區域基礎設施正常運行;有序組織恢復生產等工作。
新聞工作組:負責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負責網絡媒體管理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群眾生活組:負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市政府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專家支持組:負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 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調查評估組:負責對突發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和后果等進行調查評估,對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總結經驗教訓,形成報告。
3.5 專家組
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市級應急管理專家會議制度,研究應急管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對策建議。
4 運行機制
市委、市政府和鎮街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機制。
4.1 風險防控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堅持預防第一、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立 足于防,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建立風險調查評估制度。市委、市政府和鎮街黨委、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分析和評估,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2)完善風險防控體系。市委、市政府和鎮街黨委、政府要統籌建立完善社區、村(居)、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和危險源,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和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制定專項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矛盾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并向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黨委、政府通報。
(3)加強重大工程風險防控。重點核設施、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和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和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市委、市政府和鎮街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加強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應急基礎能力建設,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2 監測與預警
4.2.1 監測
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主要職責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匯總報告工作。各相關責任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專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有效監測預判。
4.2.2 預警
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黨委、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各類信息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單位)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市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類制定,市政府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有關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同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新聞媒體應按照當地黨委、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開展加密觀測,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3 應急處置與救援
4.3.1 信息報告
(1)市委、市政府要積極推進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網格員等資源,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村(居)網格化管理。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市委、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隱患后,事發單位、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居)、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市委、市政府通報。市委、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市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通過直報系統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事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較大級別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級別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市委、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黨委、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立即向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省政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5)涉及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港、澳、臺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市委、市政府和各鎮街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4.3.2 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報告事發地鎮街黨委、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同時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加強救援處置人員防護;控制危險源、可疑的傳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決定或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鎮街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市委、市政府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根據國家、省、市統一安排,會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駐外使領館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保護我市公民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必要時派遣工作組或救援隊赴事發地開展工作。
4.3.3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市委、市政府對我市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啟動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現場指揮。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上級黨委、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委、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參與救援的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協同聯動。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等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行動。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4.3.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政府應根據事件情況及發展態勢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保護、轉移重要財產,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免疫接種、預防性服藥,開展衛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無關聚集人員,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人員和搶險救災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市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警衛,在黨和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市委、市政府應當加強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做好交通運輸、醫療衛生、能源供應、通信、災害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救濟救災保障、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經濟正常運行時,市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影響。
4.3.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原則,負有應對職責的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完善網絡輿情分析研判、應對處置制度,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動;對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監測預警”部分要求及時向其發布預警信息。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委、市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要求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要盡快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更新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市委、市政府設立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上級黨委、政府或上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由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及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平臺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市委、市政府和各鎮街黨委、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謠言,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向社會公開揭露曝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5)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3.6 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部分區域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經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決定。
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依程序立即通過新聞媒體公布。
4.3.7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市委、市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態反復?,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4.4 恢復與重建
4.4.1 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黨委、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緊急調集或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提供的勞務應參照市場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4.4.2 調查與評估
(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市委、市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和過程,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級黨委、政府提交報告。對于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市委、市政府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
(2)市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報告并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市委、市政府對本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4.4.3 恢復重建
建立健全市政府履行主體責任、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強化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視情予以適當補助。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機制。組織引導受災地單位、群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黨委、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地方黨委、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市委、市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改、工信、公安、財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單位)開展工作,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恢復社會秩序。
(2)上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級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災害評估調查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5 準備支持
5.1 人力資源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市政府應當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委網信辦、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榮成分局等部門根據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其納入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鎮街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輔助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設施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救援合作機制,創新組織協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5.2 財力支持
(1)市政府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突發事件所需應急準備、隊伍建設、裝備配備、應急演練、救援處置和救災安置工作資金由市應急管理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地區,啟動上一級政府應急響應的,上一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和下一級政府申請,予以適當財政支持。
(3)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國家的相關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必要時報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建立完善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保險。
5.3 物資裝備
(1)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不斷提高救援裝備技術水平,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市商務局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5.4 科技支撐
(1)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全市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升應急科技支撐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推進立體監測預警網絡、空天地一體化韌性抗毀應急通信網絡、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大腦”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3)建立健全全市應急指揮系統體系。市應急管理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依托上級部門建立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天、空、地一體化應急通信網絡,實現與省、國家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鎮街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市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編制
(1)市應急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市委、市政府和各鎮街黨委、政府及各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
6.2 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要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行接工作,負責本級專項應急預案審核以及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1)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公布實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2)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送上一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3)部門應急預案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印發實施,報市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須與當地政府預案相銜接,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5)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訂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3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市應急管理局負責預案演練指導。
(2)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單位)應當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部門預案也要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
(3)市應急指揮部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各鎮街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6.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6.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6.5 宣傳和培訓
(1)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市委宣傳部、市融媒體中心、市應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市教育和體育局的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市教育和體育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的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市委、市政府和各鎮街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應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針對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工作培訓,使指揮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熟悉預案內容和崗位職責、相關流程等,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7 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按規定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 則
1.本預案涉及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榮成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榮政發〔2012〕22號)同時廢止。
9 附 件
突發事件市級主要牽頭部門
一、自然災害類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主要牽頭部門 |
1 | 水旱災害 | 榮成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2 | 地震災害 | 榮成市地震應急預案 | |
3 | 森林火災 | 榮成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 |
4 | 自然災害救助 | 榮成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
5 | 地質災害 | 榮成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
6 | 海洋災害 | 榮成市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 市海洋發展局 |
7 | 氣象災害 | 榮成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市氣象局 |
8 | 生物災害 | 榮成市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 市農業農村局 |
9 | 榮成市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 市自然資源局 |
二、事故災難類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主要牽頭部門 |
1 | 非煤礦山事故 | 榮成市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2 | 危險化學品 事故 | 榮成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
3 | 火災事故 | 榮成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 市消防救援大隊 |
4 | 道路交通事故 | 榮成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市公安局 |
5 | 道路交通事故 | 榮成市公路設施事故應急預案 | 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 |
6 | 大面積停電 事件 | 榮成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 市發展和改革局 |
7 | 海上搜救事件 | 榮成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 石島海事處 |
8 | 海上溢油事件 | 榮成市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 | |
9 | 工程建設事故 | 榮成市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市住房和城鄉 建設局 |
10 | 燃氣事故 | 榮成市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 |
11 | 供熱事故 | 榮成市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 |
12 | 供水突發事件 | 榮成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
13 | 排水突發事件 | 榮成市城市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
14 | 人防工程事故 | 榮成市突發人防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 |
15 | 通信網絡事故 | 榮成市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16 | 民用爆炸物品 | 榮成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應急預案 | |
17 | 特種設備事故 | 榮成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18 | 環境污染事件 | 榮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榮成分局 |
19 | 核與輻射事故 | 榮成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
20 | 重污染天氣 | 榮成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
21 | 漁業生產事故 | 榮成市海上漁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市海洋發展局 |
三、公共衛生類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主要牽頭部門 |
1 | 傳染病疫情 | 榮成市流感大流行應急預案 | 市衛生健康局 |
2 | 群體不明原因疾病 | 榮成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 |
3 | 醫療救援 | 榮成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榮成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5 | 藥品安全事件 | 榮成市藥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
6 | 藥品安全事件 | 榮成市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
7 | 動物疫情 | 榮成市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榮成海關 |
8 | 榮成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市農業農村局 |
四、社會安全類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主要牽頭部門 |
1 | 恐怖襲擊事件 | 榮成市處置恐怖事件應急預案 | 市公安局 |
2 | 刑事案件 | 榮成市刑事案件應急預案 | |
3 | 群體性事件 | 榮成市處置重特大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 |
4 | 網絡信息 安全事件 | 榮成市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市委宣傳部 |
5 | 輿情突發事件 | 榮成市突發敏感輿情處置工作機制 | |
6 | 影響生活必需品市場穩定 突發事件 | 榮成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 | 市商務局 |
7 | 金融突發事件 | 榮成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中國人民銀行 榮成支行 |
8 | 糧食事件 | 榮成市突發糧食事件應急預案 | 市發展和改革局 |
9 | 校園安全事件 | 榮成市校園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市教育和體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