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責和任務。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