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2.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人事、宣傳、意識形態、信訪維穩、政法綜治(掃黑除惡)、司法、統戰、群團、扶貧、社情民意、責任制考核(市級、機關、農村)、機關管理等行政工作;
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6.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