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以及自然資源生態保護修復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擬訂有關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關于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并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并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林業、草地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組織開展森林、草地、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生態保護以及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組織全市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森林城市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全市退耕還林還草、封山育林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地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森林、草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林地管理,指導市級以上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草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省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照程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市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采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五)負責推進全市林長制和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指導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地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指導全市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市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全市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市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六)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七)推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市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八)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地火災防治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
(十九)承擔國家和省自然資源督察、森林督查等組織協調工作,督辦落實重點問題整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范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二十)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負責對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山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二十一)負責管理市級自然資源資金并監督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資金的使用。管理市級國有林業資產。負責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編制市級自然資源部門預決算,提出市級自然資源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提出自然資源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計工作。
(二十二)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林區、林場以及各類自然資源保護地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三)發揮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為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引智)促進提供服務。參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組織策劃、論證產業發展項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資(引智)計劃。組織宣傳推介相關產業政策和地方投資環境。牽頭組織產業對接活動,參與具體產業項目的策劃、聯絡、跟蹤與服務。
(二十四)負責本部門城市國際化相關工作,按照城市國際化戰略要求,組織、策劃、實施本行業本領域城市國際化各項工作。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