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威海市關于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醫療保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全市醫療保障基金,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險制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組織實施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
(五)組織制定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監督實施國家、省、威海市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集中采購政策。
(七)組織實施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
(九)發揮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為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引智)促進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