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全市教育體育系統黨的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對全市教育體育系統黨的建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市委提出意見和建議,在職權范圍內對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二)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意識形態工作、維護穩定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思想政治建設以及學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工會、團委、婦委會等群眾團體的有關工作。負責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協助做好駐榮高校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等工作。
(三)貫徹執行教育體育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教育體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教育體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
(四)負責全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民辦教育、少數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體育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加強全市教育體育領域人才隊伍建設,主管全市教師工作。指導學校內部管理和各類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全市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負責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五)統籌規劃全市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公辦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的設立、撤并、更名等工作。
(六)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體育經費籌措、教育體育撥款、教育體育基建投資和學生資助政策,監測教育體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
(七)負責全市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考試招生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
(八)負責駐榮高校的溝通協調服務工作,完善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產教融合機制,促進高校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九)負責統籌規劃全市群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開展健身氣功活動并加強監督管理。
(十)負責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體育運動項目設置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負責推進全市職業體育發展。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國內外體育競賽。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參與推動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范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十二)負責指導體育宣傳、科技、教育和培訓工作,推動體育文化建設。領導、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十三)負責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語言文字工作。
(十五)負責教育體育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將安全生產課程納入職業教育內容。負責學生在校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校舍危房改造工作。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負責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進行安全管理。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本行業城市國際化相關工作,按照城市國際化戰略要求,組織、策劃、實施本行業本領域城市國際化各項工作。負責教育體育對外及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七)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及相關產業發展研究和招商引資(引智)促進工作。參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組織策劃、論證產業發展項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資(引智)計劃。組織宣傳推介相關產業政策和地方投資環境。牽頭組織產業對接活動,參與具體產業項目的策劃、聯絡、跟蹤與服務。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深化教育體育領域綜合改革,落實深化基礎教育、現代職業教育、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任務,實施惠民重點工程,促進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堅持以“便民惠民”為核心,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打造國內外有競爭力的體育強項,優化體育產業結構,促進體育事業全面發展。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行政許可職責分工。有關行政許可及其關聯事項劃轉后,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建立行政審批與監管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的通知》,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劃轉事項的集中審批工作,市教育和體育局突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2.關于校車安全管理。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與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市公安局負責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校車行駛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協助市教育和體育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改善農村公路通行技術條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牌,施劃站點標線,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