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3〕3號),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按照先保后征、規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穩妥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問題,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農民。
二、保障范圍與對象
保障范圍為被征收土地的擁有相應土地承包權或被調整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保障對象的名單由村(居)民委員會界定并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民主管理、群眾認可的原則,擬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方案(以下簡稱“養老保險方案”)。
保障對象中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辦理。保障對象中未滿16周歲的、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以及其他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待符合參保條件后,將其因征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按照相關程序記入本人相應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保障對象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仍在繳費期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規定將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轉移銜接。
三、辦理程序
1.在土地現狀調查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擬定養老保險方案。養老保險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征地的詳細情況,政府補貼資金數額及分配方式,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信息、政府補貼資金具體數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下同)情況等。
2.養老保險方案擬定后,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公示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養老保險方案由所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后,報送自然資源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土地報批前,財政部門應將政府補貼資金足額撥付至征地費用專用預存賬戶存儲。資金到位票據項目名稱應規范清晰,與政府申請用地文件名稱一致,并將征地補償有關預存費用和政府補貼資金預存數額分別標注清楚,同時附銀行憑證。
4.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征地批準文件5個工作日內,將征地批準文件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提供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面積、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政府補貼資金數額等。
5.財政部門在征地批準文件下達之日起60日內,將政府補貼資金足額撥付至社會保障資金專戶。資金撥付時應注明征地項目、批次,并同時附銀行憑證。
6.土地批準面積與報批面積不一致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征地批準文件后60日內調整形成養老保險最終方案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政府補貼資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準文件及養老保險最終方案后,按照有關規定在60日內完成被征地農民參保等工作。
四、資金賬戶管理和待遇支付
1.按照“先保后征”原則,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應在征收土地報批之前足額撥付至征收費用專用預存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未足額撥付到位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審批土地征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政府補貼資金、個人繳費、集體繳費組成,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體系。
3.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將其被征地養老保險資金與居民養老保險資金合并計算發放待遇。政府補貼資金落實到個人賬戶時,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后的待遇次月起領取;政府補貼資金落實到個人賬戶或個人預存款賬戶時已死亡的,其政府補貼資金可以依法繼承。
4.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條件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銜接。銜接時,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不作為重復繳費。被征地農民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銜接手續,將其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全部發放給本人。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中被征地養老保險資金余額退還本人。
5.政府補貼資金用于補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條件但未參保繳費的,辦理注銷登記時,其個人預存款賬戶資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五、部門職責分工
市政府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1.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測算政府補貼資金,及時提供征地相關數據、文件等資料;在土地現狀調查完成后,及時通知被征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被征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必要的政策指導。
2.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等工作;負責管理征地費用專用預存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具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對被征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必要的政策指導。
4.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養老保險方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做好政策解釋、矛盾化解、信訪維穩和輿情處置等工作。負責擬定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鎮街農民的養老保險方案;對于無法擬定或沒有農民養老保障需要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報送相關資料,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原渠道退回。
六、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深刻認識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強化部門數據信息共享,建立定期調度機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統籌謀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2.加強信息共享。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建立常態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信息共享機制。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共享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征地申請、批準等情況;財政等部門負責共享資金預存、撥付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共享參保、待遇領取情況;稅務部門負責共享養老保險繳納情況;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共享養老保險方案擬定等情況。
3.強化督導考核。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市政府督辦事項內容,定期進行通報。對政策執行不到位、超期未落實被征地資金的,市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我市以往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榮成市人社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關于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榮人社發〔2016〕68號)同時廢止。
關于《榮成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的起草說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3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全面啟動了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2016年,為規范穩妥推進我市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局、市財政局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了工作開展流程,指導我市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不斷推進。
為進一步強化“先保后征”原則、細化辦理流程、壓實責任主體,2023年9月,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根據《辦法》要求,市、縣政府要制定具體指導意見。
二、主要內容
《榮成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明確了指導思想;第二部分明確了保障范圍與對象;第三部分為辦理程序,規范了辦理流程,明確了辦理時限;第四部分為資金賬戶管理和待遇支付,強調了“先保后征”原則和待遇支付等事項;第五部分為部門職責分工,明確了市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各鎮街等職責;第六部分為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信息共享、強化督導考核,建立了長效機制;第七部分為附則,廢止了我市以往被征地的相關規定。
一是突出硬性約束。征收土地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即先落實政府補貼資金、后申請土地征收,資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實施征收土地。
二是規范辦理程序。對擬定養老保險方案、方案公示、政府補貼資金撥付、完成被征地農民參保等各項流程的辦理時限予以明確。
三是明確部門職責。明確了政府的主體責任,鎮街的屬地管理職責,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建立了信息共享、責任追究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