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榮成市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榮政字〔2022〕74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威政字〔2022〕58號),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了《榮成市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清單》及時調整本部門、單位有關項目,并在本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公開。公開內容包括:中介服務項目名稱、關聯政務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收費依據及標準、服務時限等,并同步在“山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完善相關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要素信息。2020年公布的《榮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榮成市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的通知》(榮政字〔2020〕59號)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廢止。
各部門、單位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為中介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應由各部門、單位委托相關機構提供的技術型服務,納入政務服務程序,由各部門、單位委托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義務。現有或已取消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榮成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
序號 | 中介服務 項目名稱 | 關聯的政務服務事項 | 設定依據 | 收費依據 及標準 | 服務 時限 | |||
主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辦理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
一、市公安局 | ||||||||
1 | 安全評價 | 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范》(GB24284-2009)7.1:I級焰火燃放及不滿足本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焰火燃放進行安全評估。7.2:安全評估由主辦單位委托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家組或評估機構進行。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2.《機動車登記規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號,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二、市自然資源局 | ||||||||
3 | 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采礦權新設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條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采礦權延續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
采礦權變更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
4 | 地質災害評估 | 建設項目用地以有償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審查 | 無 | 無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十三條: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5 | 勘測定界圖 | 臨時用地審批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2016年11月國土資源部令第69號)第八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十條: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項目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并應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設單位提交的、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2.《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1008—2007)引言:勘測定界工作,在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下,由有資格的勘測單位承擔。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審核 | 無 | 無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 | 無 | 無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6 | 不動產權籍調查 | 不動產登記 |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 行政確認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三十條: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第三十一條:農民集體因互換、土地調整等原因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條: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消滅的材料。第三十四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第三十五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第三十七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二)發生變更的材料。第四十一條: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第四十五條: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第四十六條: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五十五條: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宗海圖以及界址點坐標;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海域使用權變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三)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 |||||||
宅基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 |||||||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 國有未利用地首次登記 | |||||||
海域使用權登記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動產權利登記 |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首次登記 | |||||||
海域使用權登記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動產權利登記 | 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 | |||||||
國有林地使用權登記 | 國有林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 |||||||
7 | 擬收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價值評估 |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無 | 無 | 其他行政權力 | 《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號)第十三條通過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進行儲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價值進行評估,擬定收購方案;(三)收購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購合同;(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8 | 規劃驗線服務 | 建設工程規劃驗線 | 無 | 無 | 行政確認 |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二條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9 | 規劃竣工核實測量 |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 無 | 無 | 行政確認 |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三、市交通運輸局 | ||||||||
10 | 安全評價(評估) | 水路運輸企業經營和安全生產備案 | 港口經營人應急預案(或安全評價報告)備案 | 無 | 其他行政權力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第二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第五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實施分級管理,并登記建檔。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方案,制定應急預案,告知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11 |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技術分析和鑒定 |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 | 無 | 無 | 其他行政 權力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20號)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第四十一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四、市文旅局 | ||||||||
12 | 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 | 文物保護工程審批 | 保護性設施建設、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等審批 | 無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通過,2017年11月修訂)第二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2.《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號)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五、市衛健局 | ||||||||
13 | 本周期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報告);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校驗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校驗 | 無 | 行政許可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 年衛生部令第46 號,2016年1 月修正)第十七條:《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14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 | 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 | 無 | 無 | 行政檢查 |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3月衛生部令第80號,2017年12月修訂)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GB37487—2019)5.7.1:公共場所應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衛生標準、衛生規范的規定對場所的空氣質量、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進行衛生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15 | 對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檢測 |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 無 | 無 | 公共服務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4月國務院令第351號)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六、市應急管理局 | ||||||||
16 | 安全評價報告(預評價、現狀評價) | 非煤礦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2015年4月修訂)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非煤礦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16 | 安全評價報告(預評價、現狀評價)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無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首次申請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2015年5月修訂)第九條第二款: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三)安全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7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2015年5月修訂)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該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無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延期申請 | 行政許可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無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施) | 行政許可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無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變更監控措施) | 行政許可 |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核銷 | 無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8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2015年5月修正)第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登記。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無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核銷 | 其他行政權力 |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2015年4月修訂)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17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 非煤礦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2015年4月修訂)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非煤礦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2015年4月修訂)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非煤礦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無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2015年4月修訂)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18 |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無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首次申請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7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2015年5月修訂)第九條第二款: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七、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
19 | 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檢測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校驗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變更項目、設備、核素等 | 無 | 行政許可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條: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啟用;(二)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狀態檢測;(四)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無 | 行政許可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20 |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評價(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校驗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無 | 行政許可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第十七條: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1 |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竣工驗收 |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無 | 行政許可 | 《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過,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1 |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竣工驗收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過,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 ||||
22 | 文物影響評估報告和保護措施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通過,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第三十一條: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2.《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2010年9月通過,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條:基本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段。工程項目在立項、選址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該項目立項審批主管部門的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作為建設項目重要內容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并根據文物級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和批準施工。第三十二條: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與文物行政部門簽訂文物保護協議,并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支付所需費用。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3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含消防、人防抗震等)多圖聯審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2017年10月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2017年10月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第三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4月住建部令第13號公布,2018年12月住建部令第46號修訂)第三條: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 市場調節價 | 5天 |
無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結建防空地下室批復(質量安全監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合并辦理) | 行政許可 | ||||||
23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含消防、人防抗震等)多圖聯審 |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2017年10月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第四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查。 | 市場調節價 | 5天 |
24 | 工程安全方案及專家評審 | 單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業審批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2.山東省實施《防空法》辦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二)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5 | 項目初步設計報告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水利基建項目重大設計變更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修訂)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2017年12月修訂)第七條: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新申請) | 無 | 行政許可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25 | 項目初步設計報告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國務院令第78號,2011年1月修訂)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2.《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號,2014年10月修訂)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水庫,應當按照有關水資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第七條:涉及建設用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需要移民的,應當根據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引導農民向小城鎮駐地或者新型農村社區集中安置。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6 | 取水、退水監測 | 取水許可 | 取水許可申請(驗收階段) | 無 | 行政許可 | 1.《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國務院令第390號,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六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2.《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號,2016年2月修改)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7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核)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2016年9月2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修訂)第七條:占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2.《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和使用林地申請表、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的通知》(林資發〔2015〕122號)二、建設項目申請材料(三)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規范》(LY/T2492-2015)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28 | 財務審計報告 | 慈善組織認定 | 無 | 無 | 行政確認 |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號)第七條:申請認定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書面承諾;(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關于申請理由、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等情況的說明;(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9 |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 | 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和客運標志牌配發、換發、補發 | 旅客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換發、補發 | 無 | 其他行政 權力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2019年6月修正)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第二十三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29 |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 | 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和客運標志牌配發、換發、補發 | 普通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換發、補發 | 無 | 其他行政 權力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2019年6月修正)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第二十三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30 | 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性能檢測 | 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和客運標志牌配發、換發、補發 | 旅客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換發、補發 | 無 | 其他行政 權力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2019年6月修正)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第二十三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普通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換發、補發 | 無 | 其他行政 權力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31 | 驗資報告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四)驗資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31 | 驗資報告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變更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基金會設立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基金會變更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社會團體注冊資金變更登記 | 無 | 無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四)變更辦公住所的,提交新辦公住所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提交交接雙方的協議文件;變更注冊資金的,提交驗資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31 | 驗資報告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 無 | 無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社會團體成立大會事先備案服務 | 無 | 無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一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32 | 離任審計報告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 政府購買 服務 | 協商約定 |
基金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基金會變更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 政府購買 服務 | 協商約定 | ||
33 | 清算審計報告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國務院令第250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條: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政府購買 服務 | 協商約定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政府購買 服務 | 協商約定 | ||
基金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基金會注銷登記 | 無 | 行政許可 |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十八條: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政府購買 服務 | 協商約定 | ||
34 | 財務審計報告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59號令)第六條: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包括本組織符合第五條各項條件的具體說明和書面承諾;(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申請前二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三)理事會關于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會議紀要。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提交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評估等級在4A及以上的慈善組織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35 | 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勞務派遣經營設立許可 | 無 | 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6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八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勞務派遣經營變更許可 | ||||||||
36 | 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 | 涉路工程建設許可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2013年8月通過)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涉路工程建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2.《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實施辦法(試行)》(魯交公〔2015〕3號)第六條: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本項目設計單位以外具有公路專業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開展技術評價,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項目,技術評價單位應具備公路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涉及大橋和隧道的,技術評價單位還應同時具備專業甲級設計資質。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2月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八條: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2.《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2013年8月通過)第十一條:利用跨越公路橋梁等設施懸掛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并提交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及相應的技術評價報告。設置非公路標志,應當符合非公路標志設置規劃、技術標準和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 3.《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實施辦法(試行)》(魯交公〔2015〕3號)第六條: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本項目設計單位以外具有公路專業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開展技術評價,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項目,技術評價單位應具備公路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涉及大橋和隧道的,技術評價單位還應同時具備專業甲級設計資質。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
37 | 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 |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安全確認 | 無 | 無 | 行政確認 |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2月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八條: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2.《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2013年8月通過)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涉路工程建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3.《山東省涉路工程建設技術評價實施辦法(試行)》(魯交公〔2015〕3號)第六條: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本項目設計單位以外具有公路專業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開展技術評價,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項目,技術評價單位應具備公路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涉及大橋和隧道的,技術評價單位還應同時具備專業甲級設計資質。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38 |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 | 無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第三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1999年10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七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和執業資格管理,組織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39 | 資產評估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及執業登記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醫療機構執業注冊登記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衛生部令第35號,2017年2月修訂)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四)資產評估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八、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榮成分局 | ||||||||
40 |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及公示版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輻射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 無 | 行政許可 |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通過,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核準 | 無 | 行政許可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 無 | 行政許可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 無 | 行政許可 | ||||||
九、榮成市畜牧獸醫事業發展中心 | ||||||||
41 | 規定的動物疫病病原學檢測 |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①2022版《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七)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第二十二條 官方獸醫應當檢查待宰動物健康狀況,在屠宰過程中開展同步檢疫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并填寫屠宰檢疫記錄。第二十三條 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動物的胴體及生皮、 原毛、絨、臟器、血液、蹄、頭、角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四)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第四十四條 補檢的動物具備下列條件的,補檢合格,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四)不符合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條件,貨主于七日內提供檢疫規程規定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合格。第四十五條 補檢的生皮、原毛、絨、角等動物產品具備下列條件的,補檢合格,出具動物檢疫證明:(三)貨主于七日內提供檢疫規程規定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合格。 ②《家禽產地檢疫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生豬產地檢疫規程》4.4實驗室檢測 4.4.1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4.4.2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并出具檢測報告。4.4.3省內調運的種禽或種蛋可參照《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③《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3.4實驗室檢測 3.4.1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并出具檢測報告。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41 | 規定的動物疫病病原學檢測 |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 無 | 無 | 行政許可 | ④《生豬屠宰檢疫規程》6.2.2.3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⑤《家禽屠宰檢疫規程》5.4.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⑥《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