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和重要事項說明
第一部分
概況
一、榮成市公安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計劃安排和有關制度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堅持嚴打方針,組織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和盜竊、搶劫等多發性侵財案件,及時查破其他各種刑事犯罪案件。
(三)強化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的治安防范體系,充分發揮110報警服務臺和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村鎮活動的作用,不斷完善城市巡警體制,嚴密社會面控制,防止案件發生。切實加強對重點人口、暫住流動人口、公共娛樂場所、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強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加強對特種行業的管理,搞好安全監督檢查,提高防范控制能力,減少違法犯罪。加強對要害單位、重點部位、重點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防范措施,開展安全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積極開展“打非”“掃黃”斗爭,掃除賣淫嫖娼、聚眾賭博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四)加強經濟犯罪偵察工作,嚴厲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重點打擊職務侵占犯罪、詐騙犯罪、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走私犯罪和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等,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五)組織實施對公共信息網絡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監察工作和對計算機犯罪的查處工作;
(六)進行戶籍管理,負責對居民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公民出生證和暫住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負責人口統計工作;對證件實施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出入境管理工作和來我市的外國人及華僑、港澳臺同胞來榮成定居、旅行的治安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九)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管理機動車輛及駕駛員;作好公民道路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減少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十)組織實施消防工作,組織指揮各種火災的撲救和其它嚴重災害事故的搶險救災,實行消防監督。
(十一)加強邊防管理,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開展以“反偷渡、反走私”為主要內容的漁船民宣傳教育,增強敵社情觀念和法制觀念,及時打擊偷渡、走私、海上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確保沿海地區治安秩序穩定。
(十二)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保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教育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公安宣傳和公安系統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四)根據《警務督察條例》,對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活動進行督察活動。
(十五)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十六)領導和管理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局機關預算、看守所、拘留所預算。
納入公安局(局)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單位詳細情況見下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備注 |
1 | 主管部門:榮成市公安局 | |
2 | 二級預算單位 | |
榮成市看守所 | ||
榮成市拘留所 | ||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見附表)
第三部分
部門預算情況和重要事項說明
一、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總體情況
2016年收入預算為15558.3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5558.3萬元。
2016年支出預算為15558.3萬元,按功能分類科目:公共安全支出15558.3萬元。
(二)收支情況明細
2016年當年收入預算為15558.3萬元,其中:財政撥款(補助)15558.3萬元。
2016年當年支出預算為15558.3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公共安全支出15558.3萬元,主要用于維持社會治安,打擊犯罪等。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預算情況
2016年當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預算為15558.3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基本支出9719.4萬元,主要用于公安人員工資,各種辦案業務費,日常運行等費用。
2、項目支出5838.9萬元,主要用于“智慧榮成”建設、基層派出所建設、尸體解剖檢驗室建設、社會治理信息化平臺運營費、購置執法執勤用車等。
(四)支出預算情況明細
2016財政撥款安排的支出預算15558.3萬元,其中:基本支出9719.4萬元,項目支出382.7萬元,采購支出1萬元,市級專項支出5455.2萬元。
工資福利支出共6970.2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共1527.5萬元,主要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商品和服務支出共2243.4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其他資本性支出共4817.2萬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物資儲備、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補償、公務用車購置、其他交通工具購置、其他資本性支出。
二、重要事項說明
(一)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政府采購預算1萬元,其中:本級財力安排1萬元。
采購項目明細:空調3臺。
(二)“三公”經費情況
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共293.7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73.7萬元,公務接待費 20萬元。
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比2015年增加18.8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為0、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增加18.8萬元、公務接待費與2015年基本持平。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增加(減少)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新購置6臺執法執勤用車共68.8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減少約50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是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用于安排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據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原則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發展。
四、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指單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包括:教育收費、社會公益機構接受的公益捐贈收入,以及幼兒園接受的捐贈收入等。
五、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上級補助收入:指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七、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的收入。
八、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九、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十一、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
十三、因公出國(境)費用:指單位按照《山東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實施辦法》開支的公務出國(境)的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十四、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十五、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照《榮成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榮成市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支出。